試用期終止契約 勞動部:雇主仍應給付資遣費
勞動部今天(11日)指出,雇主若因歇業、虧損、公司改組、或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導致無法勝任等原因,必須與勞工終止契約時,應給付資遣費,且需在終止契約後30天內支付,否則將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指出,勞退新制自94年(2005年)7月1日起施行,迄今年已滿20週年。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第12條規定,雇主應發給適用勞退新制勞工的資遣費給與標準,按勞工的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雇主如未依標準或期限給付勞工資遣費者,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部強調,縱使是試用期的勞工,雇主如認為不符合工作需求,提前終止契約,因終止契約事由仍然是資遣,雇主應依勞退新制資遣費的發給標準規定,給付資遣費,且必須在終止契約後30日內發給勞工。
勞動部退休福祉司司長黃維琛指出,試用期換算下來也許才幾百元資遣費,但若沒在30天內給,最低的處罰就是30萬元。他說:『(原音)雖然這個資遣費,在1、2天的年資來講很少,也許是幾百塊錢,但是一旦在30天內沒有給這個錢,處罰30萬就來了,那我們看到有很多雇主是沒有注意到這個事情。』
根據統計,去年有70件裁罰案、總共處罰的金額1,805萬,今年也已有54件,金額為1,355萬,黃維琛說,「算罰得相當重,雇主一定要特別注意」。
為協助雇主試算資遣費,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已建置資遣費試算表(網址:https://calcr2.mol.gov.tw/SeverancePay),供各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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