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竊傘案檢討刑事訴訟的制度缺陷
上周出現一樁並不起眼,卻值得在制度上進行嚴肅思考的司法案例。檢方因認定被告在區公所外拿了一把雨傘,乃以竊盜罪提起公訴。法院審理發現,相關監視器畫面無法辨識竊賊的容貌,被告並已有效舉證,掉傘的同一時間自己還在區公所內辦事,因而獲判無罪。
檢方上訴,高院維持原判無罪定讞。高院以為不能只憑時地相鄰就推論必是被告取走雨傘,拿走雨傘可能是竊取也可能是誤拿,不能一概以為竊盜。判決並以為,此案檢警「辦案違反比例原則」;檢方上訴尤不可當成是「例行公事」;這樁無謂的官司歷時1年半,無罪的被告委任律師辯護的費用恐比雨傘價格高出百倍,審檢也是無益的資源耗費。
看來小事一樁,制度上卻有很該思考之處。首先,憲法與《刑事訴訟法》都要求「無罪推定」,實務上檢警很難真正做到,就必須倚賴法官堅持無罪推定,這正是「司法審查」的原理。
本案檢方的起訴無非依賴推定:只因他人取走雨傘而無直接證據就可推定是竊盜而非誤拿;監視器畫面中臉孔模糊、身形有異也可推定取傘的就是被告;時、地都只是鄰近但不正確,照樣推定時、地吻合。憑著3個推定就依「例行公事」發動的兩審刑事程序,是以為法院審判也可憑藉3個推定判決有罪嗎?如果法院真也如此推定有罪,豈非司法審查繳了白卷?設置刑事法庭的目的不也完全落空?本案二審判決的批判,擲地有聲!
第二,檢方提起公訴,法律難道沒有設定基本的門檻嗎?信不信由你,現行法並未設定起訴門檻!《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檢察官因「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第251條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可是「知有犯罪嫌疑」與「足認有犯罪嫌疑」有何差別呢?證據要到什麼程度才能起訴呢?要有無合理懷疑的證據?還是聽憑檢方裁量?「聽憑裁量」與「聽憑專斷」有差別嗎?立法背後是否只耽心檢方有罪不追,卻不擔心無罪也受濫追?
第三,針對無罪判決上訴,有法定門檻嗎?也沒有!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規定,檢方「不服」原審判決,就可上訴。服與不服當然也是聽由檢方裁量。
這項規定難道不是推定有罪嗎?一審已判決被告無罪,法律卻說聽憑檢方裁量是否上訴,這就是推定有罪。符合憲法要求嗎?容許被告不服有罪判決而可上訴,是基於無罪推定擔心法院誤判無辜者入罪,以求慎重;法律聽憑檢方裁量提起上訴,不就是「推定有罪」而擔心縱放嗎?
此中最大的盲點是以為刑事訴訟程序沒有成本。所謂成本,延請律師的費用只是有形的財務負擔,更大的成本其實是精神負擔。無辜者因輕率起訴而成為刑事被告,忐忑不安的精神成本,迎面而來的會是上司、同儕、朋友甚至家人的懷疑,還有尊嚴、名譽、社會關係乃至職場上的各種壓力。
若在獲判無罪之後,還可隨時重來一次,在制度上絕非合理。我們切莫輕言「沒犯罪怕什麼?」這句話正是對於「無辜者也可能被訴」與「無辜被訴的沉重折磨」,雙重冷漠無感的產物。
高等法院判決提醒,檢方起訴、上訴都該符合比例原則,也提醒人們刑事訴訟可能產生遠逾追訴效益的財務負擔,其實相當溫婉含蓄,難得一見;其背後反映出的刑事訴訟制度盲點是否受到社會關注而要求改進,正可用來衡量法治所不可或缺的無罪推定原則,受到社會正視還是漠視所反映的台灣法治進程。(作者為東吳大學法研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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