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刑法》修正案 故意殺人、兒虐致死判10年以上「不得假釋」
剴剴案震驚社會,外界關注相關法律修法,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法務部擬具《刑法》《刑法施行法》《監獄行刑法》條文修正草案,當中針對故意殺人、故意殺人、兒虐致重傷或致死案件,遭判10年以上徒刑者,「不得假釋」。
為因應憲法判決及回應民意,法務部啟動修法作業,擬具《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7條之3、第7條之4修正草案、《監獄行刑法》條第148條、第156條修正草案,今日經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將分別函請司法院會銜,並函請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修法有下述幾項重點,首先,因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明定行為時有刑法第19條第2項之情形,或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被告,不得科處死刑。
外界最為關注部分,為遏阻特殊重大暴力犯罪,同時兼顧比例原則,刑法新增修正條文草案,明定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兒虐致死及致重傷案件(犯第286條第6項或第7項之罪),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不適用假釋之規定;此外,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後,再犯之罪經宣告無期徒刑確定者,經撤銷假釋應執行原無期徒刑,不得假釋。
另,刑法第77條第4項修正條文,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裁判確定前,所羈押日數都計入假釋要件「已執行期間」。
法務部指出,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認為現行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一律執行固定20年或25年殘餘刑期之規定,不符比例原則,為避免撤銷假釋後執行殘刑失衡,增訂無期徒刑受刑人撤銷假釋後,執行原無期徒刑,有期徒刑者若撤銷假釋,殘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要全數執行完畢,殘刑高於10年以上者,則需執行10年後,依假釋原則執行。
最後,針對定死刑定讞待執行之收容期間,不得折抵刑期亦不計入假釋要件「已執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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