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具中國籍村里長未解職 內政部:地方政府沒依法辦理「函送監察院查處」
[Newtalk新聞]
花蓮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因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問題被解職,她向花蓮縣政府提起訴願,訴願委員會日前決議撤銷原處分。對此,內政部次長吳堂安今(20)日表示,擔任公職就對中華民國具有忠誠義務,且依照實際訴願案例,一個人同時擁有中華民國跟其他國家的國籍,就有所謂忠誠義務衝突;再者,國籍法第20條也非常清楚,一年內就要取得喪失外國國籍的證明文件,在立法上並沒有模糊,也沒有解釋的空間。此外,他也提到,有5位具有中國籍村里長並未解職,由於地方政府並沒有依法辦理,內政部於5月14日直接函送給監察院做查處。
內政部今天下午召開部務會報後記者會,並由內政部次長吳堂安、戶政司司長陳永智、民政司副司長簡鈺珒說明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村長解職案。
陳永智指出,根據國籍法第20條,禁止具有雙重國籍的國人擔任公職,目的是基於公職人員跟國家處於緊密的忠誠跟信任關係,從制度上要排除發生忠誠義務衝突的情形。他強調,這是針對全體國人一致規範,國人擔任公職若具有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都應該放棄。
陳永智並指出,行政院也有訴願決定的前例,依照訴願案的決定書理由認為,原陸籍人士取得我國國民身份後擔任公職,倘就職時仍具國籍且未於就職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喪失該國國籍的證明,將同時具有向我國及效忠的義務,導致自身忠誠義務衝突,違反國籍法第20條第一項的規定。
陳永智也說,112年5月24日行政院秘書長也有一份函件,當中提到中國大陸人民不具我國國籍,非屬我國國民,所以在取得台灣人民身份後,身份既然已經轉換成我國國民,那其擔任公職就應該要遵守國籍法相關規定。
陳永智表示,根據兩岸條例第一條,明定該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的規定。他說,原陸籍人士取得我國國民身份後,依照兩岸條例第21條的規定,登記參選公職,需要在台設籍滿10年;另依照國籍法規定,在當選後、就職前,也必須跟一般國人相同,需符合20條所規定的禁止具有雙重國籍,因此,這兩個法律的立法目的與規範的範疇並不相同,並沒有錯誤引用的情事。
簡鈺珒表示,內政部得知有5位村里長原先具有中國國籍,從113年11月29日開始,就已經多次發函促請地方政府跟公所應該要依照國籍法的規定辦理。他說,地方處理時也有詢問內政部意見,內政部也多次回覆要依照國籍法規定處理。他重申,不管是公所或是地方政府,其實都要依照法律,還有依照內政部的解釋來依法辦理國籍法的規定,「地方沒有自行裁量的空間」。
媒體詢問,藍營認為在憲法框架下,大陸地區不是外國,因此不適用國籍法,並擬修法讓陸配不受國籍法規範,行政部門有何因應?吳堂安表示,兩岸條例第一條就講得很清楚,該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規定。他說,有關公職人員的任用,當然是依照國際法20條,所以內政部並不認為有修法空間,也沒有這個必要,因為法講得很精確。
針對有5位村里長若不解職後續會如何?吳堂安則說,從去年11月29日之後,內政部都有發函給相關的地方政府,並請依照國籍法相關規定要予以解職。他說,地方政府有詢問意見,內政部、陸委會也都有回覆,但由於地方政府並沒有依法辦理,內政部於5月14日直接函送給監察院做查處。
根據內政部所提供的資料,涉具中國籍村里長公所包括花蓮縣富里鄉公所、桃園市新屋區公所、台北市松山區公所、新北市土城區公所,以及新北市中和區公所。
法制處專門委員說明,花蓮縣政府撤銷原處分的理由主要是,沒有依法盡到對訴願人有利、不利一律注意的規定,所以才撤銷原處分。他並說,撤銷理由並寫道,本案容有由原處分機關再行審認的必要,因此該案還是會回到富里鄉公所再做詳盡調查後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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